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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案情 刘某驾驶货车撞伤行人李某。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驶货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李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另,刘某在2005年购买货车后挂靠在某私营加工厂,负责人为华某。 事故后,李某起诉肇事人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起诉刘某车辆挂靠的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等20余万元。审理中,法院发现:2007年3月15日,某物流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但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未去车辆管理部门变更刘某车辆所有权。法院遂依原告申请追加华某为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某辩称,车辆属刘某私人所有,其只是盖了挂靠单位公章,并且单位已在事故发生前核准注销。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赔偿金额没有提出异议,争议焦点主要是华某与刘某的车辆挂靠关系是否已经终止,华某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驾驶的货车,经华某同意挂靠在其所有的企业名下,虽然该车实际所有人是刘某,但在法律形式上该车属华某的企业所有。因此,该企业对挂靠人造成他人损害仍应承担责任,企业的经营者华某应对私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重庆升腾律师事物所 高精忠 廖伟 律 师) 本案中,经华某同意之后,刘某所有、实际控制、使用的车辆成了华某企业车辆。由此可见,"挂靠"是将自己个人所有的车辆挂在别人企业名下的行为,形式上是别人所有的车辆,实质上属其个人所有的车辆。而依照法律、法规,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车辆就属谁所有,不认可形式与实质的区别。因此,"挂靠"两字只能是民间说法。 华某在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其认为自己的企业已经注销,且将经营执照和公章上缴工商管理部门,因此车辆挂靠关系已经解除,挂靠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与自己无关。另外,华某把车辆年检当作车辆所有权变更的重要环节,事实上,企业是被注销了,由于挂靠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没有申请车辆管理部门变更车辆所有权,因此,该车辆的所谓"挂靠"关系依然存在。在挂靠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依照相关规定,被挂靠企业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华某所在企业系私营企业,其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投资人即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