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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计税依据和综合征收率等问题的规定 |
| 2009年05月25日 |
目前,我市公路货物运输普遍存在流转税计税依据定额偏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偏高、各地区综合征收率及税种征收范围不统一、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税款流失严重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物运输车辆有关税收事宜调整、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承包承租车辆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个体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个人或个体户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一人或同一个体户同时拥有多辆货运车辆的以实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出租、出包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的纳税义务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承租、承包方承包运输车辆后再转租、转包给他人从事运输经营的,以最终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的纳税义务人,以转租、转包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税款的征收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核定征收。 对能够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所得的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实行查实征收。
三、关于个体、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应缴纳的流转税、印花税 (一)计税依据 1. 个体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核定征收的个体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由3吨以下车辆1,800元/吨月,3吨(含3吨)以上车辆1,200元/吨月,调整为1吨(含1吨)以下的车辆3,200元/月辆,1吨以上车辆每增加1吨增加1,600元/月。如果纳税人当月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大于上述定额的,按照开票金额确定当月收入。 2.承包承租和挂靠车辆流转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际营运收入;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纳税义务人的,流转税计税依据为按约定应取得的租金(承包)收入或管理费收入;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货运车辆,流转税、印花税计税依据执行个体货运车辆月收入定额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体、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适用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38%(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市建设维护税征收率0.2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0.09%,地方教育费征收率0.03%,印花税附征率0.05%);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承包承租和挂靠货运车辆取得的营运收入适用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税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纳税义务人的,营业税税率为5%。 四、税款缴纳方法 个体、以承包方、承租方、挂靠人为营业税“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实行委托征收或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由代开运输业专用发票人代收代缴。
五、税收优惠 凡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如依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在从事此项经营业务开始前,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税收优惠审核审批,经批准给予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可按规定免予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包括预征部分)。 各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给予了税收政策优惠的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加强监控管理,以避免虚开或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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