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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若有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协商未确定的使用人为纳税人。
征税范围
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及领海的船舶,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税.
税率 使用定额税率
一、车辆税额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注意:半吨以下含本级,所以2.6吨视为3吨计算。 (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例如5吨的载重汽车有3吨的挂斗,以北京为例,每吨税额为60元,则每辆车应纳税5×60+3×60×0.7=426元。 (3)对拖拉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例如对5吨的拖拉机应纳的税额为5×60×0.5=150元。 (4)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例如:10座以下的3吨客货两用汽车(税率以北京为例,60元/吨,乘人10人以下者,年税额为200元),共有10辆车。则应纳税额为(200×1/2+3×60)=280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为辆、净吨位、载重吨位三种 1、乘人汽车、电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机动船,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3、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不是净吨位)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税收优惠
1、法定的免税车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但对其出租的车船应照章纳税 (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4)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救护车、垃圾车船、港口作业车船、工程船。 (5)按有关规定免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了吨税,在国内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2、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6)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3)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者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使用的纳税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二、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车船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牌照所在地纳税。 例如:新疆来北京的车,如果是在北京投资的企业中使用,则应在北京纳税;但如果已在新疆完过税,则可以不再在北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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